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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苏世合与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世合,张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610号原告苏世合。被告张海龙。原告苏世合与被告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与被告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苏世合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世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3.50元,由原告苏世合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生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鑫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