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苏世合与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世合,张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610号原告苏世合。被告张海龙。原告苏世合与被告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与被告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苏世合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世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3.50元,由原告苏世合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生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鑫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