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鹏与被执行人西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鹏,西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崔鹏,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西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1幢27层2708室。法定代表人马新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崔鹏与被执行人西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48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鹏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48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常 斌执行员 侯剑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师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