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尚汉平与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汉平,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88号申请执行人尚汉平,农民。被执行人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山路。法定代表人:晁俊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尚汉平与被执行人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张西国审判员 李世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东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