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王建中申请执行刘俊杰等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中,刘俊杰,舒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31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中,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刘俊杰,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舒大平,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俊杰、舒大平的银行存款32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