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9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某商业银行和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9执27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被执行人于某。本院在执行某银行申请执行于某(2015)万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于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万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郭 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