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石亚珠与黄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亚珠,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511号申请执行人石亚珠,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城区华山大街,居民。被执行人黄飞,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孝义镇洪新村*组,系渭南市临渭区信用合作联社闫村信用社职工。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27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亚珠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黄飞在2016年3月1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石亚珠25000元;剩余5000元在2016年5月15日前付清。协议后,被执行人黄飞依约给付申请执行人石亚珠25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272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黄飞若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石亚珠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继军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