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民终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路志军、郑继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志军,郑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民终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志军,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继军,男。上诉人路志军因与被上诉人郑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路志军于2016年3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路志军撤回上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路志军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上诉人路志军负担,其余4025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雅丽审 判 员 郭闯君代理审判员 郭振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章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