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6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杨学兴与山丹县水天下洗浴中心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兴,山丹县水天下洗浴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657-2号申请执行人杨学兴,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山丹县水天下洗浴中心。本院作出的(2015)山民执字第65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经营者张建桥在银行的帐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丹县水天下洗浴中心经营者张建桥在银行的帐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亚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