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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宏源盛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嘉城建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宏源盛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嘉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509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宏源盛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王洪涛,系石嘴山市宏源盛汽车修配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嘉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丁璐,系石嘴山市嘉城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莉莉,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石嘴山市宏源盛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嘴山市嘉城建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宏源盛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嘉城建材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宏源盛汽车修配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终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13134元,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荣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