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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福建金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省泰宁县石乳甘泉饮品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金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泰宁县石乳甘泉饮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金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流县城关水东路149号。法定代表人廖世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乐加惠,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石乳甘泉饮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红卫村舍树坑。法定代表人邱灿妹,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福建金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石乳甘泉饮品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向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人民币2071295元及逾期利息62139元、代垫诉讼费1189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石乳甘泉饮品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银行大额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其所有的位于泰宁县杉城镇大洋坪工业集中区的工业地已抵押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且被本院查封。其资产的处置需一定的程序及时间。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石乳甘泉饮品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金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宁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福建金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工程款人民币2071295元及逾期利息62139元、代垫诉讼费1189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李家永审判员  詹昌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