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俊英诉被告刘长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英,刘长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1160号原告刘俊英。被告刘长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英诉被告刘长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可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