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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淮南市丰岩山南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淮南市丰岩山南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403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法定代表人:孙某,淮南市××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平某,淮南市××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袁某,淮南市××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淮南市丰岩山南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徐某。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淮南市丰岩山南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淮国土资罚字【2015】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8日下达了淮国土资罚字【2015】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淮南市丰岩山南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2813.33平方米;2、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757.77平方米;3、并处罚款164066.65元。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载明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上述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具体期限。因此,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尚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一款(五)项及第八十六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申恩国审 判 员  杨 勇代理审判员  吴远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