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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皓珠与被执行人李小民、付向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皓珠,李小民,付向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543号申请执行人王皓珠,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李小民,男,1976年4月1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付向前,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82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小民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9号-2层21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801015307)。二、查封被执行人李小民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6号17层170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1101131540)。三、查封被执行人李小民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6号1单元17层170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1101131541)。四、查封被执行人付向前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丰庆北路西、龙门路北24号楼3单元14层1405号的房屋。五、被执行人李小民、付向前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小民、付向前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六、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延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