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36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乡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洛某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乡城信用社,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336执6号申请执行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乡城信用社。负责人邹某,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乡城信用社主任职务。被执行人:洛某,男,藏族,四川省乡城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乡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洛某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乡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程文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秀华附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条文备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