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101号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塔下路174幢。法定代表人:黄陈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银芬,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周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