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于永涛与贾继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涛,贾继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于永涛,男,汉族,1978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委托代理人董珂,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继森,男,1970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地址新乡市向阳路260号。负责人杨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原告于永涛与被告贾继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永涛以自愿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永涛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永涛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徐 岩审判员 孙国君审判员 张宗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莹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