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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5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无锡腾丰建材有限公司与丁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腾丰建材有限公司,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5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腾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攀义,该总经理。被执行人:丁军。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惠商初字第009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丁军逾期未履行义务,无锡腾丰建材有限公司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丁军有车牌号为皖N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丁军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轿车一辆。被执行人丁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丁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丁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至。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