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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改芝与北京易程小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改芝,北京易程小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3559号原告刘改芝,女,1964年1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易程小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张自忠路10号。法定代表人孙显祥,董事长。原告刘改芝与被告北京易程小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文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改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易程小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改芝诉称:原告自2012年5月15日入职被告单位,岗位为客房服务员。2014年12月起,原告岗位升为客房主管,月工资由2600元涨到4300元。2014年1月21日,原告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告单位因经营不善,自2015年3月开始拖欠其劳务费。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3月至12月的劳务费53098.38元。被告北京易程小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2年5月15日入职被告单位,离职前岗位为客房主管,月工资4300元。被告单位自2015年3月开始拖欠其劳务费。2016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作证明》及《拖欠酒店员工刘改芝工资清单》,写明“尚欠原告2015年3月至12月的工资共计53098.38元未付”。2014年1月21日,原告年满50周岁,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原告就本案诉争事项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6年2月2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东劳人仲不字(2016)第017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不予受理通知书,银行流水单,工作证明,拖欠工资清单,司法专邮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现根据原告刘改芝提供的银行流水单、《拖欠工资清单》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北京易程小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刘改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的劳务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3月至12月的劳务费53098.38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易程小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刘改芝二○一五年三月至十二月劳务费五万三千零九十八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被告北京易程小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不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游煜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