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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龙吉军与陈军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吉军,陈军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2384号原告:龙吉军。被告:陈军琪。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吉军诉被告陈军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吉军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吉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邹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