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龙吉军与陈军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吉军,陈军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2384号原告:龙吉军。被告:陈军琪。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吉军诉被告陈军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吉军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吉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邹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