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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素琴、邱文琴民间借贷纠纷���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素琴,邱文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844号申请执行人陈素琴,女,1967年6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邱文琴,女,1966年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陈素琴与被执行人邱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台椒民初字第3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素琴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文琴支付借款157900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邱文琴配偶王兴法的房产已在本院另案处理中。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房管部门及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邱文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素琴以被执行人邱文琴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素琴以被执行人邱文琴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浙1002执8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审 判 员  许妮娜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