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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礼娟与江苏乐嘉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娟,江苏乐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91号原告王礼娟。委托代理人吕庆根,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乐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区板浦镇老204国道文昌小区小姚家具城旁。法定代表人邹其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其璇、周宣律,系该单位职工。原告王礼娟与被告江苏乐嘉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礼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茂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相 媛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