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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6执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定其申请执行何建毅诈骗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定其,何建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6执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定其,男,1957年4月8日出生,仡佬族。被执行人何建毅,男,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了刘定其申请执行何建毅诈骗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何建毅在贵州瓮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藏支行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建毅在贵州瓮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藏支行内存款8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