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彩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某制造有限公司,李某甲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初39号原告广东某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李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某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柳 强代理审判员 魏 霞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