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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民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陕西南洋金额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省139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合阳县秦晋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临渭区康凿井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南洋金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合阳县秦晋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临渭区康源凿井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南洋金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滑国旭,经理。委托代理人师义,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秀琳,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百胜,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晓玲,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涛,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阳县秦晋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百章,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临渭区康源凿井队,。负责人王转娃,队长。委托代理人李康平。上诉人陕西南洋金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渭南市临渭区康源凿井队,被上诉人合阳县秦晋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西南洋金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师义、赵秀琳,被上诉人陕西省一三九煤田地质水文地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涛,被上诉人渭南市临渭区康源凿井队的委托代理人李康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合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退回上诉人陕西南洋金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审判长  马开运审判员  徐新卫审判员  王争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