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申字第19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晁雪岩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卡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晁雪岩,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申字第191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晁雪岩,男,1974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子美,北京子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A、C、E座。法定代理人:王建宏,行长。委托代理人顾永宁,北京市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莉,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因晁雪岩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东民(商)初字第112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晁雪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许国林审判员 刘 平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