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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胜利与蒋玉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利,蒋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91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刘胜利,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蒋玉芬,女,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我院作出的(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玉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胜利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蒋玉芬所有的财产在183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传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