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050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徐长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0502执103号被执行人:徐长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徐长波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长波无财产可供执行人,经合议庭合议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邢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 王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