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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1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某某村第某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74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某某村第某村民小组。负责人郭某某,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34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和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某某村第某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西甘河村)的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西甘河村)的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继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