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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42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6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7000元及损失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本案原告起诉被告的送达地址查无此人,本院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原告张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绍 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