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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商)催字第35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府谷县鑫浩物资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府谷县鑫浩物资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商)催字第35925号申请人府谷县鑫浩物资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大昌汉乡郭家湾村煤检站对面。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申请人府谷县鑫浩物资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的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府谷县鑫浩物资机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票据号码×××;金额三十五万六千八百元;出票人北京亿兆华盛有限公司;收款人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到期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付款行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府谷县鑫浩物资机电有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府谷县鑫浩物资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永飞代理审判员  肖 健代理审判员  马德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