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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蔡天秀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天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730号原告:蔡天秀,男,住台湾台北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梁治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0号。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傅兴宇、王理,该委工作人员。本院受理原告蔡天秀不服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作出的穗国房函【2007】521号《关于处理国龙大厦假房地产证案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被告所在地为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应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行政案件的公告》规定,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自2016年1月1日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受理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广州市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依上述规定,本案应当属于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周健彬人民陪审员  冯金爱人民陪审员  黄小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