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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执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锦兴与杨开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锦兴,杨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酒肃执字第1454号申请执行人王锦兴。被执行人杨开军。申请执行人王锦兴与被执行人杨开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开军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锦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四查”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将该情况反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炳华审 判 员  孟庆河代理审判员  温建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舒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