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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辖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根生与滕商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商投资有限公司,王根生,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海阳聚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辖终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商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根生。原审被告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海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海阳聚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诉人滕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滕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根生、原审被告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海公司)、山东海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公司)、海阳聚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5)兖民初字第26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山东省滕州市,本案应由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根生答辩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查明,被上诉人王根生起诉称,2014年9月15日,其与上诉人滕商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合同主要内容为滕商公司向王根生借款1500万元,滕商公司将滕商奥体花园的15套住房作为借款的担保物。原审被告宏海公司、海源公司、聚力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协议第7条记载:“如有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后王根生通过转账的方式将借款1500万元交付滕商公司。2014年12月26日,因借款到期后滕商公司未能按时还本付息,双方又签订了《延期履行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双方就前述的15套住房的回购及还款事宜达成延长履行期限。原审被告宏海公司、海源公司、聚力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补充协议书》签字盖章。同时《补充协议书》第五条记载:“本协议如有纠纷,协商不成应由甲方(王根生)所在地法院管辖。”现因该借款协议发生纠纷,王根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滕商公司偿还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和宏海公司、海源公司、聚力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等。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协议》和《延期履行补充协议书》均约定由债权人(或甲方)即王根生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作为约定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裁定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强审 判 员  王秀武代理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凤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