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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5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临西县鑫和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东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西县鑫和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东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5民初207号原告临西县鑫和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西县城太行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娟,公司经理。被告浙江东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生态产业园漫池路。法定代表人赵玲娣,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西县鑫和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西县鑫和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西县鑫和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临西县鑫和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贵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简 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