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5永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家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家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5永民初217号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恩江南路,组织机构代码:16******-2。法定代表人黄云根,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磊,男,该社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郭家财,男,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务农,住永丰县。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家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家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郭家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