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行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胜强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行初147号起诉人:王胜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433,住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2016年3月14日,本院收到王胜强的起诉状,诉称其2006年12月购买二手机动车被人为错误登记类型造成两证不符(驾驶证C1、行驶证为中型车),造成被扣车罚款的后果。王胜强因此向广州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广州市公安局作出了穗公群(2010)661号《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广东省公安厅作出了粤公群复(2013)73号《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了粤信复函字(2013)31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王胜强对三份信访意见书均不服,请求法院判令:1、对三份信访意见书进入实体程序,对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理;2、一并审查《机动车登记工作规定》公交管(2004)115号与涉案机动车认定是否相符合的客观事实和现行法规的一致性;3、撤销三项行政行为,重新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确认谁是违法者。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王胜强因不服三份信访答复书而起诉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公安厅、广州市公安局,但信访答复书是根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王胜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答复内容不具有强制力,对王胜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王胜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不予立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胜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海城审 判 员 吴 云代理审判员 余 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