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民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徐平与淮南市耶利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保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南市耶利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保全,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终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耶利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定代表人:李保全,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保全。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朱守根,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平,女,1966年2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孙景刚,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淮南市耶利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保全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八民一初字第0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淮南市耶利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保全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淮南市耶利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保全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南市耶利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保全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137元,减半收取6068.5元,由淮南市耶利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保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健审 判 员 张晨代理审判员 代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