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相昌与被告王斌、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昌,王斌,张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321号原告王相昌,男,193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敏,系原告儿子。被告王斌,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伟,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相昌与被告王斌、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斌、张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斌、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缓交),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素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苗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