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民终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九江俊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创基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九江俊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创基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民终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俊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向湖二路7号1栋1-101室。法定代表人:王龙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小毛,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创基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县沿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智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桀,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晖,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九江俊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创基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九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九江俊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2015)九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336元,退还上诉人九江俊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审判长 高 猛审判员 郑敏红审判员 晏纯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