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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冯颖诉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颖,向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25民初549号原告冯颖,女,汉族,1967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向利,女,汉族,1975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冯颖诉被告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衡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颖、被告向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颖诉称:2014年7月1日和2014年7月11日,被告以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0元,借款期限双方口头约定为一年,借款期间利息共计120000元,被告以连本带息的金额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2、被告从借款之日起按年率24%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月10日被告应支付利息108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向利辩称:以打款凭证为准。转款的只有20多万,利息不清楚。我不是借款人。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被告向利在原告冯颖处借款2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期间按年利率40%计算利息共计80000元,被告向利向原告冯颖出具了280000元的借条。2014年7月11日,被告向利又在原告冯颖处借款1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期间按年利率40%计算利息共计40000元,被告向利向原告冯颖出具了140000元的借条。该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向利未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冯颖遂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利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利在原告冯颖处共计借款3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冯颖要求被告向利偿还借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40%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向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颖借款300000元,并从2014年7月1日起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11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冯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保全费500元,合计4210元,由被告向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衡 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治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