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3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东与被告陈兴东、段树存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东,陈兴东,段树存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3民初88号原告王立东,住平泉县被告陈兴东,住平泉县被告段树存,住平泉县原告王立东与被告陈兴东、段树存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磊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东、被告陈兴东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树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初,二被告找原告往迁西运送石子,至2015年6月19日,被告共欠原告运费16960.00元,现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运费16960.00元及相应利息,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兴东辩称,2014年8月,被告段树存欲将杨树岭一家石子厂的石子运往迁安市,于是其找到我为其运送石子,因运输石子量较大,我的车运不过来,段树存让我为其介绍其他车辆运输,因我认识一些跑运输的,所以我找到原告等人,我只是从中好心介绍,并没有得到一分好处。段树存需要他人运输石子,我也是搞运输的,石子买卖情况与我无关。后来运费价钱也是与段树存谈的,第一次运输是经我介绍去的,运费都已经结清,后来是从松树台一家石子厂往迁西县运送石子,欠运费的这些活是他们与段树存自己联系运输,运费也是他们自己定的。综上,段树存是否拖欠原告运费及拖欠多少我并不清楚,更与我无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我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段树存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举示证据如下:1、录音光盘一份。2、2015年6月19日署名段树存的欠据一份。被告陈兴东的质证意见,原告所举证据1中通话的一方确为被告段树存,但其所说的并不属实,我并未从原告的运费中提取信息费。原告所举证据2中的欠条是被告段树存所打,欠款应由其给付,与我无关。被告陈兴东当庭陈述称,我从未与被告段树存合伙,我只是中间介绍人,将原告介绍到被告处从事运输,我并未从中提取任何费用。出示2016年1月11日署名段树存的证明一份。原告质证意见,对被告陈兴东所举证据不认可,二被告系合伙关系。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所举证据1中的录音光盘不能证明二被告系合伙关系,且被告陈兴东对此予以否认,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1依法不予采信;原告所举证据2能够证明被告段树存欠款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陈兴东所举证据中段树存系本案另一被告,且其无正当理由未能出庭接受质询,故对于被告陈兴东所举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根据本院所采信的上述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查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原告王立东为被告段树存运送石子,至2015年6月19日,共拖欠原告运费合计人民币16960.00元。2015年6月19日,被告段树存为原告出具欠据,内容为:“今欠到王立东1858车运费壹万陆仟玖佰陆拾元整(¥16960元),欠款人段树存,2015年6月19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段树存未能给付上述欠款,原告于2016年1月5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段树存、陈兴东立即给付欠款1696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段树存拖欠原告王立东运费1696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于原告王立东要求被告段树存立即给付运费169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陈兴东与段树存系合伙关系,因其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陈兴东共同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欠款利息,利息应自其明确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段树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立东运费欠款人民币169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立东对被告陈兴东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00元,减半收取112.00元,由被告段树存负担(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交纳于平泉县人民法院),保全费人民币174.00元,由原告王立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24.00元)。审判员 韩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悦媛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