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廖珍秀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珍秀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69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珍秀,女,于广东省廉江���,身份证号码×××614X,汉族,中专文化,职工,捕前住廉江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辩护人岑学敏,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5)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珍秀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泽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珍秀及其辩护人岑学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份至2014年7月间,廉江市泰居乐门业有限公司招聘被告人廖珍秀为出纳员,并将公司印章、现金、银行账户委托被告人廖珍秀管理,后又委托被告人廖珍秀代收客户货款。期间,被告人廖珍秀利用管理公司印章、现金、银行账户及收取客户货款的职务之便,采取截留客户货款,及私下通过银行账户,以支付货款的名义将公司存在银行的款项转账给他人或转入自己银行工资卡,或从公司的账户直接提取现金,造假银行余额账单等手段,侵占廉江市泰居乐门业有限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628299.71元,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后被告人廖珍秀家人退还人民币24万元给廉江市泰居乐门业有限公司。上述事实,被告人廖珍秀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被告人廖珍秀提出其行为应当定性为挪用资金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珍秀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从被告人廖珍秀所使用单位资金的情况,其行为应构成挪用资金罪,且被告人廖珍秀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上并有证人陈某乙、梁某乙、郭某、肖某乙、梁某丙、林某、陈某丙、江某、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廉江市泰居乐门业有限公司的《证明》、《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工资表、《财务清算结果》、《单位活期存款账户明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账户交易明细、个人活期明细信息、《收入汇总表》;《廖珍秀拿走廉江市泰居乐门业公司有关现金方式一览表》、《廖珍秀做廉江市泰居乐门业公司有关财务假流水(明细)一览表》、《廉江市泰居乐门业公司有关财务用余额清算一览表》、《泰居乐门业公司财务清算结果》等书证材料;廉江市泰居乐门业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被告人廖珍秀的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珍秀目无国法,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的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珍秀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廖珍秀及其辩护人对被告人廖珍秀行为的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廖珍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截留客户货款、私下银行转账等方式,侵占被害人资金达人民币1628299.71元,系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而被告人廖珍秀将钱用于赌博输光,客观上并无偿还该款项的能力,从其客观行为推断可以其将该款项占为已有的主观故意,而非仅仅挪用单位单位资金。因此,对被告人廖珍秀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廖珍秀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通过家属退还部分款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廖珍秀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廖珍秀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珍秀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22年6月7日止。)二、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文佳代理审判员 梁成虎人民陪审员 钟雨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