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第一支行与武剑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第一支行,武剑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第一支行,住所地肇庆市,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武剑豪,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014。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第一支行与被执行人武剑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端法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剑豪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第一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第一支行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剑豪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敏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