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29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原告李某某之母。被告马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建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