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支行与高美琼、何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支行,高美琼,何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支行代表人:唐棣,该行行长住所:石林县石林中路被执行人:高美琼,女,1969年5月14日生,彝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何建平,男,1966年8月4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身份证号码:。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支行申请执行高美琼、何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美琼、何建平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支行案款238615.15元及利息。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支行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石林县支行要求暂缓处置被执行人高美琼的抵押物。被执行人高美琼、何建平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238615.15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756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建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