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7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733号之二反诉原告上海保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孙加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奕澎,男。反诉被告上海胜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镇东路XXX号XXX幢XXX幢。法定代表人陈三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令轲,男。委托代理人王宝良,男。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上海保得科技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上海胜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上海保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保得科技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杨亦兵审 判 员 苏琳琳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