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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贾清华与贾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清华,贾宝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878号原告贾清华。被告贾宝珠。其余自然状况不详。原告贾清华诉被告贾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清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玉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