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03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03刑初7号公诉机关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3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6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某某,阜新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以阜邱检公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彦辉、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4日23时许,被害人暴某某、徐某某等人在新邱“夜色浓妆”歌厅唱歌时与陪唱人员“冬雪”发生矛盾,被告人贾某某(系“曲成天然”歌厅业主,已判刑)因此到“夜色浓妆”歌厅找到暴某某等人,与暴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贾某某用棒球棒殴打暴某某背部,双方互相厮打,后被他人拉开。次日凌晨1时许,双方各自去新邱区第二医院看病时,在医院一楼大厅内再次相遇,贾某某又与暴某某、徐某某互相辱骂。之后贾某某打电话找来被告人任某、任某甲、樊某(三人均已判刑)、刘某等多名男子,回到医院大厅内欲打暴某某、徐某某。任某首先拿大厅内的凳子朝暴某某和徐某某打去,樊某也拿起凳子上前殴打二被害人,随后贾某某、任某甲、刘某等人一拥而上,对暴某某、徐某某拳打脚踢。将暴某某打倒在地后,贾某某等人逃离现场。暴某某的伤情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外伤致左侧血气胸,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刘某案发后外逃,2015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被告人贾某某等四人的供述、被害人暴某某、徐某某陈述、证人运某、吴某、葛某等人的证言、书证病志材料、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刘某无前科,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法院对刘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苏秀华审 判 员 祝国成人民陪审员 刘力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柏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