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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2015)珠刑初字第304号被告人吴峰涛抢劫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峰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刑初字第304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峰涛,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景德镇市珠山区。200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由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抢劫罪决定逮捕,同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景珠检公诉刑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峰涛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峰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6日晚上八点左右,被告人吴峰涛路过本市珠山区中山北路某私房时,在该房一楼门口用火烧纸的办法确定房子里无人后,便摸进厨房,在随身携带的包内拿出菜刀撬了吧台的抽屉,未找到值钱的东西,便将准备带走的瓷器碗、煤气灶等餐馆用具搬到大厅。后吴峰涛来到三楼,从包内拿出菜刀撬门未果,便用脚把门踹开,其翻遍大厅及卧室后找到10个手机并放入包内,在整理盗窃的空调遥控器、花露水等日用品时被回家的失主江某及汪某云发现。江某问吴峰涛在干嘛,随即将其抱住,在一旁的汪某云立即报警。吴峰涛将江某甩开,汪某云上前抱住吴峰涛也被甩开,江某便从桌上拿了把剪刀对着吴峰涛,并让其不要反抗,吴峰涛听后一把抓住了江某手上的剪刀,并且使劲扳转剪刀头的方向,江某见剪刀尖头对准自己,于是就叫汪某云继续拨打110,并向邻居求救,此时吴峰涛松开剪刀准备逃跑,江某便将其抱住,后吴峰涛将其甩到地上,坐在其肚子上,用拳头打其胸部,此时汪某云弟弟汪某赶到三楼,便用手箍住吴峰涛脖子,并顺势将其带到地上,吴峰涛在被制服的过程中将汪某手臂咬伤,后汪某与江某合力将吴峰涛控制在地上,邻居周某姣、王某根等人赶到三楼,合力用绳子捆住吴峰涛。警察赶到现场后从放在卧室的吴峰涛的背包内缴获菜刀、杀猪刀、匕首、伸缩棍等物。经景德镇市珠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被害人江某的陈述。2、证人证言:(1)证人汪某的证言;(2)证人汪某云的证言;(3)证人周某姣的证言;(4)证人汪某根的证言。3、被告人吴峰涛的供述与辩解。4、书证:(1)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2)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3)缴获物品照片;(4)伤情照片;(5)谅解书;(6)出警经过;(7)抓获经过;(8)常住人口信息;(9)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5、指认现场笔录。6、赃物估价鉴定意见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峰涛携带凶器入户盗窃被失主发现后,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峰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其被失主发现后一直未反抗,而且其脚被失主打断了,胸口上也被剪刀扎伤了;因汪某一直掐其脖子,其出于自然反应就咬了他,但是他一松手其就松口了。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6日20时左右,被告人吴峰涛路过本市珠山区中山北路某私房时,在该房一楼门口点燃纸张以试探房屋内是否有人。确定房子里无人后,便摸进厨房,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拿出菜刀撬开了大厅内吧台的抽屉,但未找到值钱的东西。吴峰涛先将准备带走的瓷器碗、煤气灶等餐馆用具搬到大厅,后来到三楼,拿出菜刀撬门未果,便用脚把门踹开,其翻遍大厅及卧室后找到10个手机并放入包内,在整理空调遥控器、花露水等日用品时被回家的失主江某及汪某云发现。江某问吴峰涛在干嘛,随即将其抱住,在一旁的汪某云立即报警。吴峰涛将江某甩开,汪某云上前抱住吴峰涛也被甩开,江某便从桌上拿了把剪刀对着吴峰涛,并让其不要反抗,吴峰涛听后一把抓住了江某手上的剪刀,并且使劲扳转剪刀头的方向,江某见剪刀尖头对准自己,于是就叫汪某云继续拨打110,并向邻居求救,见此吴峰涛松开剪刀准备逃跑,江某便将其抱住,后吴峰涛将其甩到地上,坐在其肚子上,用拳头打其胸部,此时汪某云弟弟汪某赶到三楼,便用手箍住吴峰涛脖子,并顺势将其带倒地上,吴峰涛在被制服的过程中将汪某手臂咬伤,后汪某与江某合力将吴峰涛控制在地上,邻居周某姣、王某根等人赶到三楼,合力用绳子捆住吴峰涛。民警赶到现场后从放在卧室的吴峰涛的背包内缴获菜刀、杀猪刀、匕首、伸缩棍等物。经景德镇市珠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手机价值计人民币290元。被盗手机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江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26日晚上23时40分左右,其和妻子汪某云回家发现家中被盗,走到三楼发现防盗门被撬,房间到处都翻乱了,还有个男子背对着其在地上翻包,其冲上去抱着该男子,其妻子便拨打110,并也过来抱着该男子,那男子一把将其妻子甩开,并用拳头对其殴打,其便拿着剪刀对着该男子,让他不要反抗,该男子听后一把抓住其抓剪刀的手与其对抗,而且还把其抓剪刀的手反转导致剪刀指向了其,后来邻居上来帮忙制服了这名男子。这名男子身上的伤应该是在撕打过程中形成的,制服他以后就在等民警来将其带走,众人没有再伤害该男子的事实。2、证人证言:(1)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6日23时许,其接到姐姐汪某云的电话说家里被盗了,其立马赶到姐姐汪某云家,上楼看见一名男子坐在姐夫江某身上,江某抱着这名男子不让他走,其看到这个情况立马用手臂锁住这个男子脖子,控制住该男子,在这个过程中,该男子还咬伤了其的手臂。没过多久邻居就上来了,也报了110,这名男子身上的伤应该是在撕打过程中形成的,制服他以后就在等民警来,没有再伤害该男子的事实。(2)被害人汪某云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6日晚上其家被盗并与邻居一起抓住小偷的事实,事情经过与江某、汪某的陈述一致。(3)证人周某姣、王某根的证言,均证实案发次日凌晨0点左右,周某姣、王某根在家里睡觉,突然就听到住在隔壁江某的老婆汪某云喊抓贼,其二人便跑到江某家里的三楼客厅,周某姣看见“神头”(汪某)用手抱着一个躺在地上的男子的脖子。江某的衣服破了,还有血迹,站在旁边说小偷偷他家东西还打他。其二人站在旁边看时,江某问躺在地上的小偷是否有同伙,小偷没说话,江某便发火了,用手打了这名男子几拳,还踢了他几脚,其二人就劝江某不要打了,这时陆陆续续又来了好几个邻居,后江某听取建议,用绳子把这个小偷的手绑起来,等110民警来交给110民警,没过多久,就来了两个110民警把小偷带走的事实。3、被告人吴峰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7月26日晚上8时左右其路过老三中边上的一栋私房(指中山北路784号),发现该房一楼的卷闸门是开的,于是在该房一楼门口用火烧纸的办法确定房子里无人后,便摸进厨房,其发现里面有瓷碗、煤气灶等餐馆用具,就将瓷碗、煤气灶等餐馆用具搬到大厅的地上。接着其便往楼上走,走到二楼的时候看门口没有鞋子,估计没人住,就又到了三楼,看到门口有鞋子,便猜想里面有东西偷,于是从带的包里拿出菜刀撬门,撬了几下没撬开,其便直接用脚踹开门。门开后,其就在大厅和卧室到处翻,找到了十个左右的手机,并把手机放到了包里。就在其整理空调遥控器、花露水等物品准备一起带走时,忽然进来了一男一女,那个男子(指江某)见其后问其干嘛,并且当时他手上还拿了一把剪刀对着其,其就用手抓住那个男子的剪刀和他对抗,并把剪刀头扳向了对方。而那名女子(指汪某云)当时也冲了过来帮忙抱着其帮助她丈夫控制其。对抗了几分钟后那名女子便跑了出去拨打110,并大喊让邻居过来帮忙。大概过了几分钟,那名女子就带了几个人进来,进来之后就对其拳打脚踢,其中一个人还从其后面箍住其脖子,其当时就咬了那个人的手臂,让他不要箍住其。之后陆陆续续来了七八个人左右,有拖架的,也有打其的。那个失主见来了人后一直打其,最后还用铁锹朝其小腿打了两下,其当时就觉得腿断了并且还流了血。过了没多久110的民警就来了,将他们拖开,最后其连同失主一起被带到珠山刑警大队,民警见其腿部受伤就先将其送到了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的事实。4、书证:(1)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中山北路784号的地理位置,以及盗窃现场的照片。(2)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7月27日民警从被告人吴峰涛处扣押手机10部、菜刀、杀猪刀、伸缩铁棍、匕首各一把,一字起子、十字起子、塑料绳索、尖嘴钳各一把,黑色电脑包一个,并把10部手机发还给失主汪某云的事实。(3)缴获物品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吴峰涛携带的包内缴获物品情况。(4)伤情照片,证实汪某的伤情情况以及江某的衣领处被撕破脚踝处有伤痕的事实。(5)谅解书,证实失主江某、汪某云赔偿了吴峰涛医疗费3300元并对被告人吴峰涛的盗窃表示谅解,吴峰涛的妻子因江某赔偿了3300元医疗费对江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6)出警经过,证实2015年7月26日23时45分,接到报警电话称三中附近一居民楼中发生入室盗窃,并抓获一名嫌疑人,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吴峰涛抓获的事实。(7)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27日凌晨1时左右,民警方某旺、邹某以及失主江某将被告人吴峰涛扭送至刑警大队,并将吴峰涛送往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的事实经过。(8)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吴峰涛系成年人的事实。(9)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吴峰涛200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4月24日刑满释放的事实。5、指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吴峰涛指认中山北路784号为盗窃地点。6、赃物估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的10部手机价值计人民币29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峰涛携带多种凶器入户盗窃,被失主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将失主拿在手中的剪刀的尖头部分扳向失主欲伤害失主,并将赶来帮忙控制其的人的手臂咬伤,有暴力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峰涛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峰涛在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峰涛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抢劫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应减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吴峰涛所犯罪行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峰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同 标人民陪审员 吴 中 华人民陪审员 侯  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恒余晶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