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25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兴泰贸易有限公司与毕万春合同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恒兴泰贸易有限公司,毕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2585-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兴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A座1402,组织机构代码786589936。法定代表人:蒋江萍。被执行人毕万春,男,汉族,1976年4月6日出生,住址深圳市���湖区金湖路38号银湖大厦2楼210-21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59001197604060037。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兴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毕万春合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毕万春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0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思元 搜索“”